同业拆借[BSP 通告编号。第689章]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16日
(纳尔)卷。 2010 年 7 月 3 日至 2010 年 9 月 [BSP 通告第 21 号] 689, June 16, 2010 ] 同业拆借 根据 2010 年 6 月 4 日货币委员会第 766 号决议,银行监管手册 (MORB) 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手册 (MORNBFI) 特此修订如下: 第 1 节。 MORB关于银行同业拆借的X343特此修改为:“Sec. X343 - 银行同业拆借。银行同业拆借交易除其他外应包括 (a) 同业拆借 (IBCL) 交易; (b) 以存款替代工具证明的借款; (c) 购买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但是,只有通过银行各自的 DDA 通过 PhilPaSS 与 BSP 结算的 IBCL 交易才应遵守第 2 节中规定的 IBCL 准备金要求。 X253.1:此外,银行从银行或 IH 的信托部门借入的资金应排除在本银行同业拆借交易的定义之外。”第 2 节。 MORB 关于会计程序的 X343.2 特此修改为:“Subsec. X343.2 - 会计程序借贷银行应立即通过账簿上的相应分录。湾。 IBCL 交易应由贷款银行记录为应收银行同业通知贷款,并由借款银行记录为应付票据 - 应付银行同业通知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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