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PPA 备忘录 (MC) NO.第 7 项的修正23-2009(集装箱和滚装车强制称重)[PPA 备忘录通函编号04-201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8日
(纳尔)卷。 2010 年 4 月 21 日 - 2010 年 6 月 [ PPA 备忘录通知编号04-2010, April 08, 2010 ] 对 PPA 备忘录 (MC) NO. 7 第 7 项的修正23-2009(集装箱和滚装车辆的强制称重) 鉴于当局要求澄清称重服务操作中的财务义务,PPA MC No. 23-2009 的第 7 项特此修订为内容如下:使用 PPA 拥有的地磅设施的 CH 运营商必须向 PPA 缴纳不少于其从地磅运营中获得的总收入的 10% 加上设施租金的政府份额。使用其自有地磅设施的 CH 运营商必须向管理局缴纳不少于其从地磅运营中获得的总收入的 10% 的政府份额。 PPA MC NO. 的所有其他规定。 23-2009 仍然有效。然而,该修正案不应损害 CH 运营商与 PPA 达成的任何现有的地磅运营协议。本通知即时生效。 (新币)ATTY。 OSCAR M. SEVILLA 总经理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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