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C. 10. COMMON CARRIER'S国际承运人的税务责任。为了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18 条确定国际航空公司的共同承运人的税务责任,总收入应包括但不限于总金额或代表合同或机票价格、超重行李费、运费/货运费、邮件费、租金、罚款、作为付款的押金、预付款和其他服务费用和其他服务费用的等价物和费用来自菲律宾的人员、超重行李、货物和/或邮件,在连续和不间断的飞行中,无论销售或签发地点以及旅行文件的付款地点如何。前提是机票重新定价如果乘客在菲律宾的一个港口或地点登机,向另一家国际航空公司提供的身份证、兑换和/或背书同样构成总收入的一部分。...
根据修订第 10 号收入条例第 10 条的税法第 118 条定义国际承运人共同承运人税收总收入的收入条例。 15-2002[BIR 收入条例 NO. 11-2011]pdf预览版
根据修订第 10 号收入条例第 10 条的税法第 118 条定义国际承运人共同承运人税收总收入的收入条例。 15-2002[BIR 收入条例 NO. 11-2011]pdf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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