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SIS 决议编号。 44,2012 年 3 月 22 日] GSIS 从 65 岁以上的成员收到的保费捐款的处理政策 鉴于,R.A. 第 3 节第 8291 条规定,除了菲律宾武装部队和菲律宾国家警察的成员外,所有未达到强制退休年龄的领取薪酬的雇员,无论其就业状况如何,都必须成为 GSIS 成员,但条件是他们必须首先解决其与 GSIS 的财务义务,以及与其所服务的机构没有雇主和雇员关系的合同;鉴于,R.A. 第 13 (b) 节第 8291 号规定,除非有关当局延长服务期限,否则必须对年满六十五 (65) 岁且服务至少十五 (15) 年的雇员强制退休;但是,如果他的服务年限少于十五(15)年,可以根据现行的公务员规章制度允许他继续服务;鉴于,在 65 岁以上仍在服役的会员待遇方面没有明确的政策,机构仍继续为上述员工缴纳保费,而 GSIS 继续接收汇款;鉴于,有必要制定一项政策,以确保在 65 岁的强制性退休年龄之后仍在服务的成员的统一待遇;鉴于,企业服务集团和企业规划办公室高级副总裁在 2012 年 3 月 15 日向企业管治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提出了一项关于 GSIS 从 65 岁以上会员收到的保费缴款的处理政策;决议,批准并确认企业服务部高级副总裁兼企业规划办公室的提案如下: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65 岁的会员在 2012 年 5 月到期的保费缴款将不再由GSIS贷记,并通过汇款机构退还给会员;所有 GSIS 在上述截止日期之前已为超过 65 岁的强制退休年龄提供的服务而收取的所有保费供款,但 GSIS 尚未退还的所有保费供款均应予兑现,并应按上述保费供款对应的服务年限除非会员选择退还保费供款,否则在计算信用服务记录 (RCS) 时应予以考虑: 例外情况: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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