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经理支票形式支付 LRA 费用和 IT 服务费用的指南[LRA 通告编号01-2012]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2日
(纳尔)卷。 23号2012 年 1 月 - 3 月 1 日 [ LRA 通函 NO. 01-2012, January 02, 2012 ] 关于以经理支票形式支付 LRA 费用和 IT 服务费用的指南 本通函的目的是制定规则和程序,以指导登记公众支付经理支票在契约登记处和 LRA 中央办公室输入的交易。在契约登记处和 LRA 中央办公室应遵守以下程序: 注册人应在支付 LRA 费用和 IT 费用时出示单独的经理支票,费用应与生成的评估表中所示的金额一致由电脑系统;为支付 LRA 费用,经理支票应以以下名义开具:“契约登记处(契约登记处名称)”——用于支付在契约登记处输入的交易;或“土地登记机关”——用于支付在 LRA 中央办公室输入的交易。为支付 IT 服务费,管理人支票的名称应为:“契约登记处(契约登记处名称)——为 PNB 信托银行集团作为信托账户编号 161144TA01 的托管代理的账户”——用于支付在契约登记处输入的交易;或“土地登记机关 – PNB Trust Banking Group 的账户作为信托账户编号的托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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