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关于共和国法案 10515 或 2013 年反有线电视和有线电视互联网窃听法案的规则和条例[NTC 备忘录通告编号。 04-10-2013]

(纳尔)卷。 24号2013 年 10 月 4 日 - 2013 年 12 月 [ NTC 备忘录通知编号2013 年 4 月 10 日,2013 年 10 月 16 日] 实施第 10515 号共和国法案或 2013 年反有线电视和有线电视互联网窃听法案的规则和条例 根据第 10515 号共和国法案第 7 条并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第 546 号和第 205 号命令,修订的第 3846 号法案(无线电控制法),修订的第 146 号法案(公共服务法),国家电信委员会特此通过并颁布以下规则和条例以实施上述法律。第一条 总则 第一节标题——本规则称为《2013年反有线电视和有线互联网窃听法》实施细则和条例。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建设——这些规则应自由解释以实现 R.A. 的有效实施。 10515. 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术语定义——在本规则中使用: (a) “NTC”是指国家电信委员会; (b) “有线电视 (CATV) 服务”——指通过光纤、同轴电缆和其他技术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有线或无线手段,包括微波、无线电信号或频率,用于提供多频道 CATV 服务。该术语还应包括电子设备,例如数字或模拟接收解码器盒、机顶盒和转换器盒,以及但不限于主天线电视、卫星主天线电视、直播卫星/直接到家、多- 点分发服务、仅接收电视的卫星节目分发商和其他视频和音频节目提供商,无论采用何种技术; (c) “有线互联网服务”——指通过有线互联网系统或网络传输或传递电子信号,以提供和促进访问万维网的费用; (d) “CATV 系统/网络”——指通过光纤、同轴电缆和其他技术手段从事传输或传送视频和音频信号以及收费节目的设施; (e) “有线互联网系统/网络”——指从事电子信号传输或传递的设施,以通过传输或传递系统/网络提供和促进访问万维网的费用; (f) “CATV 服务提供者”——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或私人人士,根据现行法律、规则和条例获得授权或临时授权证书,以安装、运营和维护 CATV系统/网络,实际上是向其订户提供 CATV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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