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合规证书 (CEC) 表格的使用[LTO 备忘录通告编号。 VPT-2013-1766]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9日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VPT-2013-1766,2013 年 5 月 29 日 ] 使用排放合规证书 (CEC) 表格 参考 2013 年 4 月 12 日的 LTO 备忘录通函 No. VPT-2013-1756,标题为“重新实施 LTO 责任表格排放证书”合规(CEC)”,特此通过以下关于排放合规证书(CEC)的颁发/分发和使用的附加指南,即: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CEC 表格将于 2013 年 6 月 17 日开始实施,因此,所有 LTO 区负责人和主管人员不得接受未经授权的 PETC 签发的 CEC 负责表格的注册;授权的PETC只能使用官方分配或发放给他们的CEC系列号;特此指示所有授权的 PETC 在 CEC 编号字段下输入值,用于上传 PETC-ITF 中的排放记录,格式如下: 201300000000001 其中: 2013:当年 000:默认编号 00000001:在CEC 表格 仅接受在测试期间拍摄的带有以下详细图像的机动车清晰图片支持的 CEC:(DO No. 2012-10 第 6.8.6 项) a.从机动车后侧可见的车牌号。如果机动车辆带有临时车牌号,在进行排放测试之前,必须附上 LTO 使用该车牌号的证明/授权的复印件;湾。可见测试探针插入尾管;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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