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艺术发行和分配电力合作社的股本证明。 RA 9520 [CDA 备忘录通函第 133 号2013-1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5日
(纳尔)卷。 24号1 / 2013 年 1 月 - 3 月 [ CDA 备忘录通知编号2013-14,2013 年 2 月 25 日 ] 根据 ART 发行和分发电力合作社股本证书。 RA 9520 的 133 I. 目的 本备忘录通函是为了按照艺术条规定的要求有序发行和分配电力合作社的股本证书。 RA 9520 的第 133 条规定如下:“ART。 133. 电力合作社的股本。电力合作社应以其成员的名义发行和分配股票,并考虑其以前的股权出资、通过支付的摊销部分、资本积累和其他出资。”自第 9520 号共和国法(也称为 2008 年合作社发展法典)生效以来,没有对电力合作社股本证书的发行和分配是否符合艺术。 RA 9520 的第 133 卷已制作完成。因此,所有 CDA 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区域主管和技术人员 (CDS),都应遵守此处规定的指导方针,立即监督所有电力合作社,严格指示遵守艺术的上述规定。 RA 9520 的第 133 条,并在不遵守的情况下进行检查/检查。二、覆盖范围。本备忘录通函适用于根据 RA 9520 在管理局注册的所有电力合作社,这些电力合作社可以利用可再生能源进行发电,包括混合系统、收购和运营分输或配电作为其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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