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6号1/ 2015 年 1 月 - 3 月 [BSP 通告第 865 号,2014 年 12 月 22 日] 对《银行监管手册》第 X101 节的修订 通过:2014 年 12 月 22 日 提交日期:2014 年 1 月 14 日 货币委员会第 1875 号决议2014 年 11 月 20 日,批准将《银行监管手册》第 X101 节修改为:“第 X101 节银行的分类、权限和权限范围。以下为银行的分类、权限和权限范围,以及授予银行权限的先决条件。银行的分类。 xxx“b.权限和权限范围。以下是银行的权限和权限范围。”(1)UBs。 xxx "(2) KB。xxx "(3) TB。除了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力外,TB 可以执行以下任何或所有服务: “(a) xxx “xxx”(j) 根据 RA 第 51 和 52 条的规定购买、持有和转让房地产。第 8791 号;“(k) 提供 RA 第 53 条规定的其他银行服务。第 8791 号; “(l) 买卖外汇。”经货币委员会事先批准,并根据其可能制定的指导方针,TB 还可提供以下服务: “(m) 开立活期或支票账户; "(n) 从事信托、准银行职能和货币市场业务; “(o) 担任政府实体的收款代理,包括但不限于国税局 (BIR)、社会保障系统 (SSS) 和海关局 (BOC); “(p) 担任官方存款机构结核病所在直辖市、市或省的国家机构和市、市或省基金; “(q) 发行抵押和动产抵押证书,为自己或他人的账户买卖它们,或接受和接收它们作为其贷款的付款或摊销; “(r) 投资于联营公司的股权承诺; "(s) 签发外国信用证;和 "(t) 支付/接受/协商进口/出口汇票/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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