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手册第 4306Q.1 节的修订[BSP 通告第 882 号]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30日
(纳尔)卷。 26号3/ 2015 年 7 月 - 9 月 [BSP 通告第 882 号,2015 年 6 月 30 日]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手册第 4306Q.1 节的修订 通过:2015 年 6 月 30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7 月 14 日 根据金融委员会2015 年 5 月 21 日第 827 号决议,现将《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手册》4306Q.1 项“f”项规定的信用卡应收账款规定修改为: f.信用卡应收账款 - 如果未在两 (2) 个周期日期内支付最低到期金额或要求的最低付款,则账单中规定的总金额: 但是,前提是未偿还余额总额,其中包括任何当拖欠的每月分期付款次数为三(3)次或更多时,应考虑并报告已逾期的固定每月分期付款计划或延期付款计划:但此外,准银行有权要求全额付款如果准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合同包含“加速条款”,则在任何分期付款违约的情况下;有效性。本通函应在官方公报或一般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后十五(15)个日历日生效。货币委员会:(SGD) AMANDO M. TETANGCO, JR。州长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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