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到达并通过正式入境程序申报的货物发出和解除警报命令的程序24-201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4日
(纳尔)卷。 25号4 / 10 月 - 2014 年 12 月 [ 中国银行海关备忘录订单号2014 年 11 月 4 日,2014 年 11 月 4 日 ] 空运到达并通过正式入境程序申报的货物的警报命令的签发和解除程序 采纳日期:2014 年 11 月 4 日 提交日期:2014 年 11 月 5 日 A. 背景 CMO 21-2014要求在 e2m 中发出和解除警报令的规定不适用于空运到达菲律宾并通过正式入境程序申报的货物。发出和解除警报令的程序将受本 CMO 管辖。 B. 一般原则 任何海关官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空运货物,除非该货物是根据 CMO 21-2014 或本 CMO 发布的警报令的主题。除了被风险管理办公室标记为“红色”的货物,以及根据地区收货员的命令进行抽查的货物外,不得对货物进行实物检查,除非该货物是根据本 CMO 21 发布的警报命令的主题。 2014 年或本次 CMO。如果本 CMO 第 C.1 节中定义的警报官员发现任何货物属于菲律宾关税和海关法典第 1401 节中列出的任何以下类别,则警报官员应在该货物在对其进行检查之前。容器上的政府验船师印章被篡改、破损或容器有被打开或改变身份的迹象;容器泄漏或损坏;报关单及证明文件中注明的包裹件数、重量、性质与舱单不同;进口商不同意政府验船师报告中的调查结果 这些物品是通过空运进口的,而专员或收税员知道申报的数量、尺寸、重量和关税分类之间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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