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5号2014 年 10 月 4 日 - 2014 年 12 月 [ 中国银行海关行政命令编号06-2014, 2014 年 10 月 20 日 ] 经修订的关税和海关法第 2503 条规定的附加费征收指南 通过:2014 年 10 月 20 日 提交日期:2014 年 11 月 3 日 1. 废除海关行政令 01-2014 条款,章节2-6条废止,由本海关行政令代替。 2. 附加费的数额 海关关长应按照 TCCP 第 2503 条的规定征收附加费:对于错误分类。如果错误分类的百分比差异为百分之十 (10%) 或以上,附加费金额应如下: 当百分比差异为百分之十 (10%) 或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20%) 时,征收关税差额的一次性附加费。当百分比差异超过百分之二十 (20%) 时,应征收两倍的关税差异附加费。湾。对于低估、错误申报重量、尺寸或数量 当低估/错误申报重量、尺寸或数量的百分比差异为百分之十 (10%) 或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三十 (30%) 时,附加费为 2应征收关税差额的倍数。申报的价值、重量、尺寸或数量与实际价值、重量、尺寸或数量之间的低估、错误申报的重量、尺寸或数量超过百分之三十 (30%) 应构成初步证据根据 TCCP 第 2530 条通过扣押程序对欺诈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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