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 1 号行政命令的修正7, SERIES OF 2014[DAR 行政令第 04 号, s. 2015]
(纳尔)卷。 26号2/ 2015 年 4 月 - 6 月 [ DAR 行政命令第 04 号,s。 2015 年,2015 年 5 月 28 日] 对行政命令的修订。 7、2014 年系列 通过:2015 年 5 月 28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6 月 29 日 为提高案件审理程序的效率,现对 2014 年系列第 7 号行政令作出如下修正,如下: SECTION 1. AO 第一节第一句2014 年系列第 7 号特此修改如下: 第 1 节. 覆盖范围。 - 本议事规则(“规则”)适用于所有涉及非自愿取消注册的 EP、CLOA 和根据任何土地改革计划颁发的其他权利的案件,但以下情况除外: 第 2 节第一个列举的项目AO 第 11 条2014 年系列第 7 号特此修订如下: DAR 区域主任、DAR 秘书或法院的最终和执行命令或决议的核证副本;第 3 节。 A.O. 第 14 节的最后一段。 2014 年系列第 7 号特此修改为:治安官应向 PARAD 提交一份报告,说明该通知所使用的送达方式,以及将通知传送给相关 Barangay 秘书的事实。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知送达日期; (2) 通过专人送达或替代送达方式送达或试图送达通知的时间; (3) 送达方式(无论是个人、替代、挂号邮件[如果被申请人居住在国外],和/或出版); (4) 收到通知的人的姓名和收到通知的人出示的身份证明,如果是通过专人送达或替代送达; (五)通过替代送达的,接收通知的人的年龄,如果是在住所接收的,或者是在办公室的职位,如果是在营业场所接收的; (6) 个人或替代服务失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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