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6号2/ 2015 年 4 月 - 2015 年 6 月 [ BOI Operations Order No. SBM-2015-009, April 16, 2015 ] 在国际出境口岸签发移民许可证书 (ECC) 的授权 批准日期: 2015 年 4 月 16 日 提交日期: 2015 年 4 月 20 日 鉴于,持有临时访客签证 (TVV) 且在菲律宾逗留六 (6) 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外国人,在获准离开菲律宾之前,必须获得移民通关证明 (ECC);鉴于,根据现行规定,ECC 仅在移民局 (BI) 总办公室通过外国人登记处 (ARD) 和副港口办公室签发;鉴于统计数据显示,外国人推迟离境的主要原因是他们未能在原定离境前获得 ECC;鉴于,如果国际出境口岸的 BI 办事处获准签发 ECC 并为他们的旅行提供便利,外国人延迟离境的发生率将大大降低;因此,根据第 292 号行政命令第四卷第 6 章第 29 节和第 36(2) 节,经修正,也称为“1987 年行政法典”,与第 613 号联邦法案第 3 节有关,经修正,也称为“1940 年菲律宾移民法”,特此命令以下规则: 第 1 节。在国际出境口岸签发 ECC。 – 可以在国际出境口岸向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国人签发出境许可证明: a) 在二十四 (24) 小时内离开该国并持有登机牌; b) 在菲律宾停留六 (6) 个月但不超过一 (1) 年; c) 持有有效的临时访客签证 (TVV); d) 对政府、其机构、机构和分支机构没有未决的义务,并且没有法律要求他在菲律宾的未决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 e) 已根据外国人登记计划 (ARP) 进行了登记,并获得了特殊安全登记号 (SS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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