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作社可持续成员出资的采纳和实施指导原则[OTC备忘录通函第2015-04-006号]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7日
(纳尔)卷。 26号3/ 2015 年 7 月 - 9 月 [ OTC 备忘录通函第 2015-04-006 号,2015 年 4 月 27 日 ] 采用和实施运输合作社可持续成员股份出资的指导原则 采纳日期:2015 年 4 月 27 日 提交日期:8 月 26 日2015 交通合作部门被设想为实现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利益相关者之一。凭借这一远见,运输合作社办公室 (OTC) 重新确立了其使命和承诺,即通过真正的合作运营促进运输合作社转变为具有高度竞争力的运输和商业组织。但总体而言,运输合作社 (TC) 的现状,包括对 TC 施加的几项要求,对 OTC 和 TC 部门都构成了更大的挑战,例如获得所需的最低数量的“合作社拥有”车辆/ 单位、车辆现代化、车队管理和特许经营要求等。技术委员会要适当应对上述挑战和要求,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之一是财务和技术能力/能力。为此,运输合作社必须通过内部努力和建立/制度化这方面的支持政策措施来增加其合作社的资本化。除了提供有效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外,第 9520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 2008 年菲律宾合作法典及其实施规则和条例 (IRR),还为合作发展机会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框架。守则中的一些章节/条款,甚至是该法特殊条款的内部收益率,都介绍了合作社资本化对合作社经济地位、生存能力和财务状况的重要性,如下所示:第一章,第 4 条(合作原则),第 3 项(成员经济参与)——成员公平出资并民主控制其合作社的资本 第七章第 72 条(资金来源)——(1)成员股本; (3) 循环资本,包括延期支付赞助费退款或股本利息第七章第七十三条(股本限制)——合作社成员不得拥有/持有超过 10% 的合作社股本第七章第七十五条(增资)——各合作社的章程应提供合理、现实的社员增资方案,使社员在自身经济条件持续改善的情况下,对本社的投资持续增长。完善第五条第 5 节(资本化)——最低资本化和合作拥有的单位应符合有关政府机构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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