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关于仲裁员请求裁决后赔偿的附加指南[CIAC 决议第 07-2014 号]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4日
(纳尔)卷。 26号1/ 2015 年 1 月 - 3 月 [ CIAC 第 07-2014 号决议,2015 年 1 月 14 日 ] 发布关于仲裁员申请裁决后赔偿的附加指南 通过:2015 年 1 月 14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1 月 21 日 鉴于,CIAC 第 11 号决议-2007 被委员会通过,以补偿仲裁员在裁决后和执行前或执行后提出的动议的裁决后活动,这些活动不是仲裁员在常规仲裁程序中通常工作的一部分,而且需要大量工作要完成;鉴于,根据该决议,额外补偿仅限于以下裁决后动议。 (a) 根据规则 17.1.2 更正最终裁决的动议(用于规则 17.1 中提及的理由以外的理由)前提是,该动议不是由于仲裁员未能解决该问题而成立的在议案中提出; (b) 澄清/解释裁决的动议(更正动议除外); (c) 以当事人情况发生意外变化为由提出撤销执行的动议,该动议在执行令发出前未通知仲裁员,这将导致执行不公正和不公平; (d) 涉及复杂问题的部分执行动议; (e) 签发别名执行令的动议、针对担保人的执行动议或任何其他与履行裁决相关的类似动议,包括计算利息或其他索赔; (f) 与执行有关的动议(除规则 18.5 和 18.6 下的执行动议和/或中止执行动议外),例如但不限于评估要征收的财产价值的眼科检查动议;任命工料测量师评估判定债务人财产的动议;审查判断债务人的动议,以发现可以征收的其他财产; (g) 根据第 19 条提出的救济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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