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9号7 月 3 日 - 9 月 18 日 [ 海关备忘录订单号。 14-2018,2018 年 9 月 21 日] 欧洲自由贸易协会与菲律宾之间自由贸易协定的实施指南 通过:2018 年 9 月 17 日 提交日期:2018 年 9 月 21 日 第 1 节范围 本命令应适用于实施指南集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与菲律宾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 PH-EFTA FTA)附件 1(原产地规则)。第 2 节目标 2.1 促进根据 PH-EFTA FTA 进出缔约方的货物进出口的处理。 2.2 提供对原产地声明所涵盖的货物给予优惠待遇的程序; 2.3 建立适当的机制,认可出口商/生产商/制造商为“获准出口商”。第 3 节。术语的定义。为本 CMO 的目的,以下术语作了相应定义: 3.1 经批准的出口商 - 经双方各自海关当局授权的生产商、制造商或贸易商,即 BOC 在遵守要求后无需签名即可完成原产地声明第 5.1 节中规定。 3.2 海关授权号 - 将提供给获准出口商的编号,应在原产地声明中注明以代替签名。 3.3 出口协调处 (ECD) - 中国银行评估和运营协调小组 (AOCG) 下属的部门,负责处理获准出口商的申请并就其暂停进行审计。...
欧洲自由贸易协会与菲律宾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指南[海关备忘录令第14-2018]pdf预览版欧洲自由贸易协会与菲律宾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指南[海关备忘录令第14-2018]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