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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CMO NO. 的修订04-2014 题为“根据 DOF 部令第 2 号令向海关总署 (BOC) 认证进口商和海关经纪人的政策、指南和程序”。 12-2014”[海关备忘录订单号02-2018]
相关行业
:
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2018年01月16日
(纳尔)卷。 29号1/ 1 月 - 3 月 18 日 [ 海关备忘录订单号02-2018,2018 年 1 月 16 日] 对 CMO NO. 的修订04-2014 题为“根据 DOF 部令第 2 号令向海关总署 (BOC) 认证进口商和海关经纪人的政策、指南和程序”。 12-2014” 通过: 2018 年 1 月 11 日 提交日期: 2018 年 1 月 16 日 根据专员的规则制定权,CMO No. 04-2014 特此修改如下: 旧条款“2.4 认可申请的批准。进口商和报关行的认可应由 AMO 负责人批准。申请人可就 AMO 局长的任何不利决定提出复议请求。任何要求重新考虑 AMO 局长的不利决定的请求都应提交给 RMCG 副局长(原文如此)进行适当处理,该请求应是最终的和可执行的。”修订“2.4 认可申请的批准和不批准。进口商和报关行的认可应由海关关长根据 AMO 局长的建议批准或不批准。申请未获批准的进口商和报关行可向 AMO 局长提出复议请求,局长应作出必要的处理以供专员考虑,该处理应是最终的和可执行的。”旧规定“3.7 暂停、撤销和取消的投诉。任何关于暂停、撤销或取消以及重新激活进口商或报关行认证的投诉或建议均应提交给 RCMG 法律服务部。...
对 CMO NO. 的修订04-2014 题为“根据 DOF 部令第 2 号令向海关总署 (BOC) 认证进口商和海关经纪人的政策、指南和程序”。 12-2014”[海关备忘录订单号02-2018]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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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备忘录 (CMO) 编号的补充11-2014,修订的进口商和海关经纪人向海关总署(BOC)注册指南[海关备忘录令第05-2018]
对 CMO NO. 的修订30-2010 日期为 2010 年 8 月 12 日,“建立临时海关认可和登记单位 (ICARE)”[中国银行海关备忘录第47-2010]
根据第 375 号行政命令,题为“根据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第 1464 号总统令)第 104 条修改某些钢铁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以及规则和条例实施其(联合 DTI-BOI、DOF、NEDA 和 BOC 行政令第 01 号,2006 年系列)[BC 海关行政令第 01 号9-2007]
对 CMO NO. 的修订149-88(要求所有进口商/收货人向海关总署登记)[BOC 备忘录命令编号。 17-92*]
撤销海关备忘录 (CMO) NO. 29-2017 和对 CMO NO. 的修订14-2017 年关于授权发布警报命令[海关备忘录命令编号。 03-2018]
修改 CMO 3-2004 的部分内容并将车辆进口合规和监控(单位)归还海关局情报和执法小组[中国银行海关备忘录第23-2004]
与海关事务局进行交易和其他目的的海关经纪人认证的规则和条例[海关备忘录命令编号6-2006]
对海关特别订单号的修改30-2011 关于创建 ESS 机动车监控和清关办公室 (EMVMCO)*[BOC 海关备忘录命令编号。 27-2011]
与海关事务局和其他目的进行交易的海关经纪人的认证规则和条例[海关行政命令第3-2006]
根据 DOF 部令第 4 号向海关局 (BOC) 认证进口商和海关经纪人的政策、指南和程序12-2014[中银海关备忘录令号0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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