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忘录订单号。 2021 年 2 月 18 日 51 日 ] 授权为采购 COVID-19 疫苗、为此规定条件和其他目的预付款 鉴于《宪法》第 2 条第 15 节宣布这是国家的一项政策,以保护和促进人民的健康权;鉴于《宪法》第 XIII 条第 11 节规定,国家应采取综合全面的卫生发展方法,努力以可承受的成本向所有人提供基本商品、卫生和其他社会服务;鉴于,第 922 号公告,s。 2020 年,由于 COVID-19 疾病,宣布全国进入公共卫生紧急状态;鉴于,第 929 号公告,s。 2020 年,宣布菲律宾因 COVID-19 疾病进入灾难状态,该声明由第 1021 号公告(第 2020 条)延长至 2021 年 9 月 12 日;鉴于,第 7160 号共和国法第 16 条或 1991 年地方政府法典规定,每个地方政府单位 (LGU) 应行使明确授予的权力,这些权力必然隐含,以及必要、适当或附带的权力高效和有效的治理,以及对促进一般福利至关重要的治理;鉴于,1991 年《地方政府法典》第 338 条禁止地方政府机构根据未提供服务或货物未提供的任何合同付款鉴于,1978 年第 1445 号总统令或菲律宾政府审计法典禁止对尚未提供的服务或根据任何合同尚未交付的供应品和材料进行预付款,除非事先获得总统;鉴于,根据采购法律和规则,政府机构(包括地方政府机构)目前被授权预付不超过鉴于现有的灾难状态,超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五 (15%),如果事先获得总统批准,则超过上述限额;鉴于,立即获得和尽早采购 COVID-19 疫苗有助于政府抗击 COVID-19 大流行;鉴于,总统和平、和解与统一顾问早些时候被指定为菲律宾宣布的针对 COV1D-19 的政策的首席实施者(首席实施者),被赋予了领导该国 COVID-19 实施的额外职能疫苗接种计划;鉴于,有必要让地方政府机构有能力采购 COVID-19 疫苗,以补充国家政府的 COVID-19 疫苗接种计划,并使这些疫苗可供更多人使用;因此,我,菲律宾共和国总统罗德里戈·罗亚·杜特尔特,凭借宪法和现行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第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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