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所有相关政府机构在制定各自的媒体政策和实施计划时采用性别平等指南,以促进性别主流化[备忘录通告第48]

相关行业:备忘录通函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30日
[ 备忘录通函编号2013 年 5 月 30 日 48 日 ] 指示所有相关政府机构在制定各自的媒体政策和实施计划时采用性别平等准则,以促进性别平等 鉴于 1987 年宪法第二条第 14 节规定,国家承认妇女在国家建设中的作用,并应确保男女在法律面前基本平等;鉴于,1987 年宪法第二条第 24 节规定,国家承认通信和信息在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鉴于,第 9710 号共和国法第 4 章第 16 节,也称为“妇女大宪章”,授权国家与政府和非政府媒体相关组织合作制定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和计划通过战略性地使用大众媒体,提高公众认识妇女的尊严以及妇女在家庭、社区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贡献的意识;鉴于,第 9710 号共和国法案的实施细则和条例 (IRR) 规定,新闻秘书办公室 [现为总统通信运营办公室 (PCOO)] 及其附属机构应确保根据第 9710 号共和国法及其内部收益率;鉴于,根据第 9710 号共和国 IRR 法第 19 (B) 节,PCOO 与菲律宾妇女委员会 (PCW) 共同召集了性别平等委员会 (GEC),其任务是促进性别主流化并制定性别平等指南和媒体道德准则;鉴于,在与来自政府、私营媒体实体和公共部门的各种利益相关者和代表进行磋商后,GEC 批准了以下媒体性别平等指南:性别平等指南、媒体道德守则和保护妇女免受歧视指南在媒体和电影;鉴于,第 36 条,第 6 号共和国法第 6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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