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忘录通函编号2016 年 8 月 8 日 03 日 ] 要求所有政府官员和雇员严格遵守和遵守规定的工作时间 鉴于,第 6713 号共和国法案第 2 条,也称为“公职人员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公职人员”规定,在公共服务中促进高标准的道德标准是国家的政策,并要求政府工作人员以最大的责任、正直、能力和忠诚履行职责,爱国正义,领导谦虚生活,维护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鉴于,实施第 292 号行政命令 (EO) 第 V 卷(1997 年)(综合规则)的综合规则第 XVII 条规定,每个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应要求其下属的所有官员和雇员严格遵守通过他手下所有官员和雇员(包括在野外或水上服务的人员)的每日出勤时间记录规定的办公时间;鉴于,综合规则第 5 条第 XVII 条规定,除特殊法律涵盖的人员外,所有部门和机构的官员和雇员应每周工作五 (5) 天,每天工作不少于八 (8) 小时或每周总共四十 (40) 小时,不包括午餐时间,通常应为上午 8:00 至 12:00 和下午 1:00到下午 5:00除周六、周日和节假日外的所有日子;鉴于,上述综合规则第 6 条第 XVII 条规定,可允许灵活工作时间,但须由部门或机构负责人酌情决定,但该部门或机构不得减少每周工作时间在报到工作时采用弹性时间安排;鉴于,第 46 (b) 节,第 7 章,副标题 A,标题 I,第 V 卷 EO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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