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和加强现行的外国旅行授权、旅行权利和旅行税豁免的规定,这些规定需要总统办公室的批准[备忘录通知第 35 号]
[ 备忘录通知第 35 号,2017 年 11 月 22 日 ] 明确和加强有关外国旅行当局、旅行权利和旅行税豁免的现行规定,这些规定需要总统办公室的批准 鉴于政府官员和雇员只能旅行在国外获得必要的授权;鉴于,第 459 号行政命令 (EO) (s. 2005) 规定了可以为不同类别的政府人员签发旅行许可的适当办公室,并确定总统办公室 (OP) 是以下方面的批准机构:(a) 内阁成员和同等级别的官员,(b) OP 下或附属于政府所有和控制的公司 (GOCC) 和政府金融机构 (GFI) 的负责人。 (c) OP 下或附属于 OP 的机构负责人;鉴于,根据 EO 第 298 号(2004 年),授予限制经济舱以外的公务交通和报销超过标准每日生活津贴 (DSA) 的实际旅行费用,即使不涉及上述官员在 EO No. 459 中,需获得 OP 的批准;鉴于,第 283 号法令(1987 年)免除菲律宾政府或其任何部门、局和机构的官员和雇员因公出差,以及菲律宾总统授权的人员国家利益的原因;鉴于,已观察到某些政府官员未经授权的出国旅行,并且 OP 继续收到因文件不完整和缺乏足够的评估准备时间而受到影响的出国旅行授权和旅行费用和津贴的请求;鉴于,有必要澄清和加强有关外国旅行的现行规章制度,以指导和严格遵守有关各方;现在因此,特此订购以下内容: 第 1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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