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所有政府机构和机构,包括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在收到通知后的 15 天内回应所有公共请求和疑虑[备忘录通知编号44]
[ 备忘录通函编号2018 年 5 月 4 日 44 日 ] 指示所有政府机构和机构,包括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在收到公共请求和关注的 15 天内回应所有公共请求和疑虑 鉴于,1987 年宪法第 2 条第 28 条规定:国家采取并实施一项政策,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条件下,对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交易进行全面公开披露;鉴于,第 9485 号共和国法案 (RA) 或 2007 年的反繁文缛节法案规定,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提高每个机构在与公众交易方式方面的透明度,目标是减少繁文缛节,加快政府交易;鉴于第 6713 号 RA 第 5 (a) 节或《公职人员和雇员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规定,所有公职人员和雇员应在收到信函后十五 (15) 个工作日内回复信函、电报或公众发送的其他通讯方式,并且回复必须包含对请求采取的行动;鉴于,国家应通过促进和强调响应迅速和以服务为导向的政府机构和工具的重要性,提供加强人民与政府沟通渠道的手段,以促进透明度和问责制;因此,现在,所有政府机构和机构,包括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在收到第 9485 号 RA 中定义的前线服务时,特此指示在收到后十五 (15) 天内对所有公众请求和疑虑作出回应,除非适用的法律和法规规定了更短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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