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受训者的受抚养人或受抚养人提供部分支持津贴的规定规定,在因受抚养人而延迟期限终止后,被选为接受受训人指导的受训者[行政命令编号187]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9年02月17日
MOP, Bk 3, v.4, 365 [ 行政命令编号187,1939 年 2 月 17 日] 规定对受训人员的受抚养人或受抚养人的部分支持给予津贴的规定,这些受训人员在因依赖关系而延期的期限终止后,根据这些规定被选为接受受训人员指导根据经联邦第 70 号法案修订的国防法第 69 条,我,菲律宾总统曼努埃尔·L·奎松,特此颁布以下规则,以管理对受抚养人或受养人的受养人的受养人在其因受抚养人的延期期限结束后仍被选择接受受养人指导,尽管该受养人的条件持续存在: 1. 省督察应提交每位受养人的情况向相应的验收委员会进行军事训练,以正确确定其家属和家属该受抚养人或受抚养人应按照本行政命令规定的费率领取津贴。 2. 相关验收委员会应尽快通过省督察向区指挥官提交其在每个案件中的行动报告。 3. 受训人员缺席接受指导期间的受抚养人或受抚养人的津贴,特此确定如下: (a) 受训人员只有一名受抚养人,每月不超过 P7。 (b)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受抚养人的实习生,每月不超过 P10。 4. 如果接受委员会不给予津贴,对受训者要求的部分赡养费,后者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省长提出上诉接受委员会将审查案件的中央审查委员会提交给中央审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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