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3, v.4, 200 [ 行政命令编号290,1940 年 7 月 8 日 ] 颁布关于为根据经修订的行政法规第 888 节的规定持有的每支枪支提供安全保障的规则和条例 根据经修订的行政法规第 905 节赋予我的权力,我,菲律宾总统 Manuel L. Quezon,特此发布以下规则和条例,以管理根据同一法典第 888 节的规定持有执照的每支枪支的担保:1 . 任何人若想拥有一支或多支枪支用于个人保护或用于狩猎或其他合法目的及其弹药,应在提出申请后并在收到许可证之前,为安全起见,交存美国或菲律宾政府向邮政储蓄银行押金或向邮政储蓄银行存入一笔 40 比索的保证金,以购买每把要颁发许可证的枪支,并注明将存款证明交给菲律宾财政部长,该存款不计利息;或提供由两 (2) 人或担保公司以总统规定的形式签署的个人或财产担保,支付给菲律宾政府,每支此类枪支的总金额为 100 比索。 2. 本行政令发布时存续的债券应按原样继续存在,或由利害关系方选择,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续期。 3. 由警察局长正式组织和认可的枪支俱乐部可以被允许持有不超过二十 (20) 支枪支(步枪、手枪、左轮手枪或霰弹枪)供其成员在俱乐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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