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4, v.4,5,6, 69 [ 行政命令编号1945 年 5 月 4 日 40 日 ] 修改经修订的《司法行政法典》的某些规定,增加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数,以及出于其他目的,上诉法院已被第 37 号行政命令废除,现行系列;鉴于,通过取消上诉法院,所有此前已正式上诉的案件均应转交最高法院作出最终裁决,所有依法可上诉至上诉法院的案件均应上诉至最高法院法院,被授予最终裁决的管辖权;鉴于,最高法院的这种扩大管辖权需要增加其法官人数;因此,现在,凭借菲律宾宪法和法律,特别是第 671 号联邦法令赋予我的权力,我,菲律宾总统塞尔吉奥·奥斯梅亚,特此下令: 1. 该部分经第 3 号联邦法案第 2 节和第 259 号联邦法案第 1 节和第 2 节修订的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133 和 134 条进一步修正如下: “SEC. 133.最高法院;法院的法定人数;作出决定所需的法官人数。- 菲律宾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大法官和十名副法官组成,其中任何八名构成其庭审的法定人数。如未达到法定人数,法院应按事实休会,直至达到所需人数为止,并由书记员在法院会议记录中插入表明这一事实的备忘录。...
修改经修订的《司法行政法典》的某些规定,增加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数,并用于其他目的[第 1 号行政命令] 40]pdf预览版修改经修订的《司法行政法典》的某些规定,增加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数,并用于其他目的[第 1 号行政命令] 40]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