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3, v.4, 147 [ 行政命令编号255,1940 年 2 月 21 日] 确定和规范收取使用港口设施的码头或码头费用 鉴于,菲律宾的港口已根据 1939 年 3 月 13 日的第 195 号行政命令进行分类,并经行政命令修订1940 年 2 月 20 日第 254 号;鉴于,似乎建议采取明确的政策来确定和规范菲律宾各地使用港口设施的码头或码头费用的收取;鉴于第 2711 号法案(即行政法典)授权在市政港口收取费用;因此,我,菲律宾总统曼努埃尔·奎松,根据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在所有国家港口按下述金额和条件收取停泊费,即:(1)外贸船舶。每艘从事对外运输贸易的船舶,在菲律宾任何国家港口设有货棚的码头、码头、舱壁码头、河流或航道边缘码头停泊,或停靠在该码头或码头的任何船舶,为卸货和/或装载货物,应在前二十四 (24) 小时或部分时间支付每注册总吨船舶 2 分 (P0.02) 的停泊费,之后的每二十四 (24) 小时或其中的一部分,超过三 (3) 小时,应支付相同的泊位费:但最高收费不得超过两百比索 (P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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