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OG No. 11, 2718(1946 年 11 月) 1946 年 11 月 28 日 31 日] 创建航运委员会 根据法律赋予我的权力,我,菲律宾总统曼努埃尔·罗哈斯,特此设立航运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和四名成员组成。由菲律宾总统任命。主席同时是委员会的执行官,应全职任职,薪酬由主席和四名成员确定使固定。航运委员会在此被授权接受和管理并提供所有船舶的照管、保管和操作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于 1946 年 9 月 11 日,以及菲律宾政府未来可能收购的其他船舶或浮动设备。委员会可规定政府对此类船舶的运营,或经总统批准,与任何个人、协会或公司签订合同,以出售或运营上述船舶,租赁、包租或其他其认为最有利的条款;条件是,在此类合同中,应根据菲律宾战前船舶运营商在沿海服务中运营的船舶总吨位给予优先权: 并且,此外,不得出售任何船舶,租赁或包租给根据菲律宾法律没有资格经营上述船舶的任何个人、协会或公司,但须遵守宪法承认的既得权利。航运委员会可要求作为上述船舶出售、租赁或包租的条件,受让人应遵循对公共利益最有利的一条或多条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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