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7, v.4, 98 [ 行政命令编号47, July 13, 1954 ] 成立投资援助委员会并受其控制;鉴于,根据其鼓励本地和外国私营企业积极和最大限度地参与国家经济发展的政策,政府应为投资者和商人的投资问题和交易提供帮助和指导与政府的部门、局、办公室、机构、机构和政治部门,包括其拥有和控制的公司;现在,因此,我,菲律宾总统拉蒙·麦格赛赛,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并为了菲律宾的经济发展,特此设立一个投资援助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管理员组成经济协调部主席、财政部长、工商部长、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菲律宾中央银行行长、康复金融公司董事会主席和菲律宾国家银行行长,成员。 1. 委员会应具有以下权力和职能: a) 采取必要措施,使各部门、局、办公室、机构、机构和政治部门有效执行经济发展政策、计划和项目。政府; b) 执行政府宣布的吸引和鼓励私人资本投资于国家农业、工业和商业发展的政策; c) 转达私营企业政府参与建立新产业或扩大现有产业的提案; d) 促进和鼓励外资进入; e) 进行听证会和调查以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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