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6 Pt.2, v.4, 420 [ 行政命令编号578,1953 年 3 月 24 日] 根据第 7 号共和国法案第 7 条赋予我的权力,根据目前生活标准的明显波动,更改政府医院和慈善诊所的入院患者的收入限制。 747,题为“规范政府医院和慈善诊所患者收费的法案,根据患者的财务状况对患者进行分类”,并根据菲律宾总统艾尔皮迪奥·基里诺 (I, Elpidio Quirino) 的建议,鉴于生活水平的显着波动,特此将政府医院和慈善诊所的入院患者收入限制更改如下: 部分 1 (a) 被归类为贫困患者,以完全摆脱住院期间医院发生的一切费用,优先住宿,总收入不超过一百二十镑一个月,如果没有结婚;如果他是已婚或一家之主,每增加一名成员,应给予家庭总收入三十比索的津贴,但每月不超过两百十比索;如果他是家庭成员,家庭总收入每月不应超过两百十比索。此类患者在住院期间完全免除医院产生的任何和所有费用,并且此类患者应进一步优先安排住宿。 (b) 被归类为部分付费患者以便有权在政府医院获得免费专业服务,一个人每月的总收入应超过 120 比索但不超过 210 比索,如果不是已婚;如果他是已婚或一家之主,每增加一名成员,应给予家庭总收入三十比索的津贴,但每月不超过三百比索;如果他是家庭成员,家庭总收入每月不得超过三百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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