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www.officialgazette.gov.ph [行政命令编号。 665,1981 年 3 月 17 日] 便携式灭火器的政府采购鉴于,这种情况不仅损害了公众的利益,而且对那些获得该局许可在本地制造便携式灭火器或从符合国际公认标准的外国制造商进口这些设备的企业构成不公平竞争;鉴于,火灾迅速发展并随之蔓延的原因之一是使用了不符合标准的便携式灭火器,这些灭火器未能在初期阶段扑灭火灾;鉴于,一些本地制造的灭火器含有有毒或危害健康的化学物质;鉴于,菲律宾标准局已于 1980 年 12 月 11 日发布了第 375 号标准行政令并公布了其实施细则和条例;因此,我,FERDINAND E. MARCOS,菲律宾总统,根据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 1. 所有政府机构、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采购便携式灭火器以及省、市、直辖市和描笼涯,仅限于属于以下任何一种类别的人:由菲律宾贸易部标准局许可的公司在当地制造并授权在其产品上使用 PBS 标志的便携式灭火器;或 b。便携式灭火器是从外国制造商原厂进口的、列名并授权使用制造国标准组织的证明标志,或按照菲律宾标准局认可和接受的标准制造的便携式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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