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OG No. 31, 3528-56 增刊。 (1987 年 8 月 3 日)[ 行政命令编号。 252,1987 年 7 月 25 日] 进一步修订第 213、214 和 215 号总统令。 442,经修订,鉴于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以防止不当延误,并确保公正有效地解决劳动案件;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CORAZON C. AQUINO,特此下令: 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442 号总统令第 213、214 和 215 条,特此进一步修正如下: 213. 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在劳动和就业部设有一个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由劳动和就业部长担任主席和十五(15)名委员组成。在劳动和就业部长缺席的情况下,其正式授权的副部长应担任主席。委员会可以全体会议或五 (5) 个部门开会,每个部门由三 (3) 名成员组成。它应根据主席批准的规则决定,它应全体决定的案件分会的决定具有委员会决定的效力和效果。第一分会主任委员应担任委员会副主席。执行主任、在副执行主任的协助下,行使委员会的行政职能。” “第 214 条。总部、分支机构和省级推广单位。委员会的主要办事处应设在马尼拉大都会,并应设立与劳工和就业部的地区办事处、次地区分支机构或省级推广机构一样多的地区分支机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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