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 OG No. 37, 5373(1994 年 9 月 12 日) 185,1994 年 6 月 28 日] 向新的经营者和投资者开放国内水运业 鉴于,宪法第 XII 条第 19 节宣布:“国家应在公共利益需要时规范或禁止垄断。不得组合限制贸易或允许不正当竞争;”鉴于,第 474 号总统令,也称为 1974 年海事工业法令,规定:“特此宣布国家政策,以加快菲律宾海事工业的综合发展,以实现以下目标:( a) 通过提供有效的海上联系提高群岛各岛屿和地区的生产和生产力; (b) 为原材料、产品、商品和人员提供经济、安全、充足和高效的运输; ( c) 提高菲律宾国旗船舶在外贸运输中的竞争地位; (d) 通过尽量减少外汇流出和增加美元收入来加强国际收支平衡; (e) 创造新的和更多的就业机会;"鉴于,第 474 号总统令同样规定,为实现上述目标,政府应通过海事工业管理局 (MARINA):其他方面,及早更换过时和不经济的船只;菲律宾商船队的现代化和扩张,提高国内造船、维修和保养能力;以及发展训练有素的人力资源库; (b) 提供和帮助提供必需品: (i) 通过公共和私营金融机构和工具向该行业提供财政援助;(ii) 技术援助;以及 (iii) 总体而言,为扩大国内外对航运企业的投资创造有利的环境;以及 (c) 规定对所有组织的管理、所有权和运营进行有效监督、监管和合理化水运公用事业和其他海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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