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7号2 / 1996 年 4 月至 6 月; 92 OG No. 29, 4428(1996 年 7 月 15 日) 316, 1996 年 3 月 30 日] 将合作社发展当局的某些权力和职能下放给穆斯林棉兰老自治州自治区政府 鉴于,国家宣布的政策是促进合作社的创建和发展,将其作为一种切实可行的方式促进自力更生和利用人民力量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正义的工具;鉴于,所有政府机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和机构都被授权提供技术指导、财政援助和服务,以使合作社发展成为可行和响应迅速的经济企业,从而带来强大的合作运动,不受任何可能影响的条件的影响。侵犯合作社的自主权或组织完整性;鉴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组织法 (RA 6734) 授权地方政府鼓励和支持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 (ARMM) 的创业能力,并进一步承认合作社的促进、发展和保护作为根据伊斯兰原则和当地实践和传统促进合作主义的工具;鉴于,根据上述法案设立的 ARMM 监督委员会已确定自治区合作发展局 (CDA) 行使的可转让、共享或保留的职能和权力;因此,我,菲德尔·拉莫斯,菲律宾共和国总统,根据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第 1 节。权力、职能和责任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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