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 OG。 No. 35, 5718(2004 年 8 月 30 日) 318, June 09, 2004 ] 促进菲律宾的可持续森林管理 鉴于,宪法规定保护和促进人民享有符合自然节奏与和谐的平衡和健康环境的权利,以保护菲律宾人人们遭受洪水或山体滑坡等灾难,以及木材和水资源短缺、生物多样性丧失、空气污染和干旱等环境和经济安全威胁。同样,它规定充分、有效和以权利为基础使用自然资源,以减少贫困、促进工业化和充分就业,肯定菲律宾人的多元文化,并确保它们可供今世后代使用;鉴于,在约翰内斯堡通过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全球实施计划中规定了可持续森林管理(SFM),作为开发和管理森林的国际战略;鉴于,自 1975 年颁布的第 705 号总统令(也称为菲律宾修订的林业法典)以来,直接影响林业部门的重要社会经济和环境变化以及政策改革已经发生,除非和除非另有指示国会,有必要就如何最好地协调这些政策改革,使林业部门对外部变化作出反应,并在菲律宾实现可持续森林管理向国家机构和机构提供指导;鉴于,禁止在国家综合保护区系统 (NIPAS) 涵盖的古老森林、宣布流域和其他地区采伐或对森林资源进行任何商业开发,以确保所有本地植物和动物的永久存在;鉴于,基于流域的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被认为适合 SFM,因为流域的各种生态系统(如高地和沿海地区)之间存在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现在,因此,I GLORIA MACAPAGAL ARROYO,主席菲律宾共和国,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命令:第 1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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