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建设运营和转让 (BOT) 中心改组并更名为菲律宾公私合作 (PPP) 中心,并将其附属机构从贸易和工业部移交给国家经济和发展局并用于其他目的[执行官订单号。 8]

106 OG No. 41, 5777(2010 年 10 月);姆拉。时代周刊 2010 年 9 月 14 日 [行政命令编号。 2010 年 9 月 9 日 8 日 ] 将建设运营和移交 (BOT) 中心改组并更名为菲律宾公私合作 (PPP) 中心,并将其附属机构从贸工部移交给国家经济与发展部权力和其他目的 鉴于 1987 年宪法第二条第 20 节规定,国家承认私营部门作为国家发展主要引擎的不可或缺的作用;鉴于,共和国法案第 1 条。 7718 或授权私营部门为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也称为经修订的建设运营转移 (BOT) 法,承认私营部门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作为国家增长和发展的主要引擎,并提供最适当的激励措施来调动私人资源,以资助通常由政府资助和承担的基础设施和发展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鉴于,中期发展计划 (MTPDP) 明确指出,政府将越来越多地动员私营部门加快重大基础设施的融资、建设、修复和运营,通过竞争性市场以最小的财政负担和政府获得所需的基础设施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确保用户拥有充足、安全、高效、可靠和负担得起的基础设施服务,并在公平透明的条件下,为一般通过竞争选择的私人支持者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合理的回报和分担风险;鉴于,菲律宾政府致力于在包括实施基础设施计划和项目在内的所有政府交易中实现良好治理、透明度、竞争力、公正性和问责制;鉴于,有必要加快实施公私合作 (PPP) 计划和项目,作为国家发展计划的基石战略,以加快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持经济增长;鉴于,修订后的 BOT 法实施细则和条例 (IRR) 要求 BOT 中心协调和监督根据 BOT 法实施的项目,指导机构/地方政府部门准备和发展 BOT 项目,并向总统和国会就根据 BOT 法实施的所有项目的进展情况;鉴于,第 1 号行政命令第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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