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OG No. 43, 5385(2011 年 10 月 24 日);公告,2011 年 9 月 12 日 [ 行政命令编号2011 年 9 月 6 日 57 日 ] 建立国家海岸警戒系统,规定其结构并确定成员机构在提供协调的机构间海上安全行动和其他目的方面的作用和责任 鉴于,国家的政策是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利益和自决权;鉴于,菲律宾作为一个群岛国家,根据第 9522 号共和国法案 (RA),也称为“菲律宾基线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CLOS) 主张其主权和主权权利)1982年;鉴于,菲律宾面临着严重的海上安全挑战,不仅威胁到其领土完整,而且威胁到菲律宾人的和平生存及其免于海盗、武装抢劫、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人口贩运等威胁的固有权利、毒品和枪支贩运、走私、非法捕鱼、跨国犯罪、国家灾难、气候变化和海洋环境退化;鉴于,政府迫切需要应对菲律宾的海上安全挑战,尤其是那些对该地区的和平与秩序产生不利影响,并对环境和国家遗产等构成威胁的挑战;鉴于,根据 1987 年行政法典,菲律宾海军被指定为菲律宾武装部队(AFP)的主要军种,负责菲律宾的海上防御;鉴于,根据第 9993 号 RA,也称为“2009 年菲律宾海岸警卫队法”,菲律宾海岸警卫队的任务包括确保海上安全、航行安全、执行和维护海上安全、预防或打击海上恐怖主义,在菲律宾海上管辖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能;鉴于,菲律宾海军为国家海岸监视系统建立了一个基础设施,即南部海岸监视系统,其主要目标是提供海域意识以支持菲律宾南部的安全行动;鉴于,海上安全方面的国际和区域合作使菲律宾能够以更快的速度发展所需的能力;鉴于,加强连接我国与其他邻国的海域的海上安全有助于促进我国的国家利益;鉴于,政府机构有补充计划和活动,可以整合到国家海岸监视系统中,以提高海洋领域和安全意识;鉴于,政府必须通过有效的机构间合作、协作和协调来整合和加强其海上安全举措,以实现高效和有效的海上安全政策;鉴于,根据宪法第七条第 17 条,总统有权和控制行政部门、局和办公室,以及根据现行法律对这些行政部门、局和机构进行重组的持续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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