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6, v.5, 54 [ 行政命令编号1948 年 8 月 12 日 68 日 ] 设立社会改善行动委员会 为执行菲律宾总统关于改善社会的六点政策,并为履行政府机构职能提供有效指导为了有效帮助确保上述政策的成功,特此成立社会改善行动委员会。社会福利署署长为主席;农业和自然资源部、公共工程和通信部、教育部、卫生部、司法和劳工部、国家土地安置管理局、农村进步管理局、菲律宾救济和贸易恢复管理局各一名代表,以及一名执行官委员会应构成成员。委员会应具有以下职能: 1. 协调和监督政府不同部门、机构和机构的活动,以最有效地促进农村地区人民的福利。 2. 管理和监督政府援助的分配,以便将资金用于预期目的。 3. 除了目前正在开展的活动之外,还采取措施,旨在实现帮助小农的目标,使他成为一个多产、满足和爱好和平的公民。 4. 发挥政府的每一项功能,以有效帮助那些根据总统大赦公告进入法律范围的人。五、管理会长不定期拨付之社会改良工作经费。上述每个部门和政府机构的秘书或直接负责人应任命一名代表,该代表应全职在委员会工作,参加委员会的所有审议,执行计划,监督实地活动,担任委员会之间的联络官委员会和他所代表的部门或政府机构,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和建议,并履行委员会可能分配给他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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