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10, v.5, 321 [ 行政命令编号160,1969 年 1 月 23 日] 指示政府所有部门、局、办公室和其他机构在实施共和国法案 5455 及其颁布的规则方面扩大对投资委员会的最大合作和协助 1. 所有部门、局、政府办公室和其他机构,特别是负责为在菲律宾开展业务或从事任何经济活动的个人和实体注册或许可的机构,特此指示向董事会提供最大的合作和协助参与实施第 5455 号共和国法案和投资委员会根据该法案发布或将发布的规则的投资和其他政府机构,并遵守该法律第 6 条中的禁令——“没有机构、工具或政治细分政府应采取任何与本法规定相抵触或将使本法规定无效的行动,或y 根据其授予的证书或授权。” 2. 为遵守上述规定,每一个被授权注册或颁发专门或一般许可证以在菲律宾开展业务或从事任何经济活动(银行除外)的政府、局、办公室或机构均应告知自己:共和国法案 5455 及其实施规则的规定和运作,并任命其负责人与投资委员会进行联络工作。 3. 根据第 5455 号共和国法第 4 条及其实施规则,除另有规定外,任何政府部门、局、办公室或机构的官员或雇员均不得允许以下个人和实体开展业务或在菲律宾从事任何经济活动,或在未获得投资委员会书面证书或授权的情况下注册、许可或允许其中任何人这样做:外国人;根据菲律宾法律以外的任何法律成立、组织、特许或存在的合伙企业、公司和其他商业组织;非菲律宾国民的国内实体; 30%以上的未偿资本由外国人拥有或控制的境内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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