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总统关于接受总统府及其附属机构助理秘书及以下职位的总统任命的辞职的权力委托给执行秘书[行政令第 10 号] 13]

相关行业:行政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1年07月02日
MOP, Bk 14, v.5, 51 [ 行政命令编号2001 年 7 月 2 日 13 日 ] 将有关接受总统任命的总统任命人员从总统办公室及其附属机构的助理秘书及以下职位辞职的权力下放给执行秘书 鉴于,执行秘书根据《宪法》第七条第 1 款赋予菲律宾总统权力;鉴于,根据《宪法》第 VII 条第 VII 条和 1987 年《行政法典》第 III 卷第 1 条,总统拥有对所有行政部门、局和办公室的控制权;鉴于,根据 1987 年《行政法典》第三卷第 5 章第 16 节,任命权本质上是一项行政职能,其中规定“总统应行使任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官员的权力”;鉴于,任命权中隐含的是总统有权接受总统办公室及其附属机构下的总统任命人员的辞职;鉴于,健全的组织和治理原则要求总统能够专注于更紧迫和重要的职能;鉴于,总统的各种行政和行政职能可以由总统控制下的行政部门执行和执行;因此,我,格洛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菲律宾总统,根据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 第 1 节。授权。 ——特此授权执行秘书接受在总统办公室及其附属机构工作的总统任命人员从助理秘书及以下级别辞职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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