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876 / 44 OG No. 12, 4753(1948 年 12 月)[ REPUBLIC ACT NO. 293,1948 年 6 月 16 日] 一项授权出售沼泽地或在可通航的湖泊或河流的岸边或岸边水域的土地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第 141 号联邦法案第 61 条的规定与此相反,但沼泽地和水下土地接壤在可通航的湖泊或河流的岸边或河岸上,由现有租约或此后根据上述法案的规定正式授予的租约所涵盖,并且已经得到改善并已用于农业、鱼塘或类似目的至少五年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年,总统可根据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的建议,根据该法第五章的规定将其出售给承租人。公共服务不需要。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联邦第 141 号法第 65 条特此修改如下: “第 65 条。出售第 59 条 (c) 和 (d) 类中的土地应,除其他外,包括以下条件:“(a) 购买方应进行与土地购买目的相适应的永久性改进,应在收到授标令后六个月内开始施工,并应自授予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完成上述改进的建设;否则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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