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075 / 45 OG No. 8, 3228(1949 年 8 月)[ REPUBLIC ACT NO. 388,1949 年 6 月 18 日] 一项法案,以在商务局的国内贸易司下设立商业代理人的职位,并为此拨款必要的资金。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制定: 第 1 节 特此设立商务局国内贸易司下的商业代理人职位。商业代理人应由商务部长根据商务部长的推荐任命。每人每年应获得 2160 比索的补偿。任何人不得被任命为商业代理人,除非他至少持有商业科学学士学位,并且必须通过相应的公务员考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每个代表区应有一名商业代理人。商业代理人的职责是担任省市官员的经济顾问,帮助和建议农民营销他们的产品和市场趋势,促进菲律宾商人的业务,鼓励和帮助菲律宾商人组织合作社、制造商和其他生产商,在其管辖范围内执行委托商务局执行的各种贸易法律和现行法规,以其他方式代表其所在地区的商务局,并执行可能分配的其他工作由商务处处长给他。各省省委应当为各商业代理人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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