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菲律宾关税法第 1909 条第 22 条的法案,该法案由共和国第 3 号法案继续生效。第571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0年09月05日
H. No. 883 / 46 OG No. 12, 5944(1950 年 12 月)[ REPUBLIC ACT NO. 1950 年 9 月 5 日,第 571 号法案] 修改第 3 号共和国法案继续生效的 1909 年菲律宾关税法案第 8 条第 22 款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菲律宾关税法第 1909 条第 8 条第 22 款由第 3 号共和国法案继续有效,特此修订解读如下: “22. 片岩、沥青及其衍生物,毛重: “(a) 焦油、沥青和焦油,未另行规定;原油或精炼矿物油(汽油、石脑油和其他类似蒸馏产品除外),包括照明、润滑、燃料或溶剂、凡士林(与其他物质混合时除外);各种车轴润滑脂;沥青; carbolineum和类似化合物;一百公斤,二十五美分。 “(b)汽油、石脑油和其他类似的蒸馏产品,一百公斤五十美分。 . “此外,根据本款 (b) 款分类的任何物品的税率不得低于 20% 从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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