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90 / 48 OG No. 7, 2563(1952 年 7 月)[第 730 号共和国法案,1952 年 6 月 18 日] 一项允许在不公开拍卖菲律宾共和国公共土地的情况下出售住宅的法案针对特定条件下的合格申请人的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尽管有经第 200 号共和国法案修订的第 141 号联邦法案第 61 和 67 条的规定九十三岁,任何菲律宾公民的法定年龄,在其居住的市镇或城市中不拥有住宅地段,并且真诚地在菲律宾共和国的一块公共土地上建立了自己的住所公共服务不需要,应优先在私人出售中购买,并应向他发出不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合理通知,价格由地政总署署长在获得政府批准后确定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占用人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实际居住在该土地上为本次出售的必要条件。经批准出售后,应支付购买价款的百分之十,余款可以全额支付,也可以分十次等额每年分期支付。证券交易委员会。 2. 除有利于政府或其任何分支机构、单位或机构外,根据本法规定获得的土地在专利授予前不得设押或转让,期限为自专利之日起十年。授予该专利的权利,他们也不对在上述期限届满之前签订的任何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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