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111 / 48 OG No. 8, 3248(1952 年 8 月)[ REPUBLIC ACT NO. 776,1952 年 6 月 20 日] 一项重组民用航空委员会和民用航空管理局的法案,以规范菲律宾的民用航空并授权拨款。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一章——标题和目的第 1 节法案标题——本法案的标题应为“菲律宾民用航空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法案的目的和范围——本法案的总目的是重组民航局和民航局,明确其职权,并对与之相关的资金和人员进行一定的调整;以及民用航空的监管。除空中交通规则外,本法的规定和根据本法颁布的规则和条例不适用于菲律宾和外国的军用飞机和飞行员,以及涵盖范围以外的外国民用和公共飞机和飞行员。由本协议第三章和第四章。第二章——一般规定 SEC。 3. 定义的词语和短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以下定义应控制本法的适用和解释: (a) “管理员”是指民用航空管理员。 (b) “机场”是指陆地或水上的特定区域,包括旨在全部或部分用于航空器进场、离场和移动的任何建筑物、设施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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