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218 / 48 OG No. 8, 3215(1952 年 8 月)[ REPUBLIC ACT NO. 766,1952 年 6 月 20 日] 一项旨在保护生命和财产免受火山喷发和危险的法案,通过创建一个火山学委员会并为此类灾难的受害者提供救济以及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 第 1 节。为实施本法的规定,特此在国家研究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下设立一个办公室,被称为火山学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火山学委员会由矿山局长、气象局局长、国家研究委员会地质、地震学和火山学科主任、大学地质学系主任组成。菲律宾,菲律宾地质学会代表。上述成员应相互选举一名主席,任期一年,直至其继任者被正式选出并具备相应资格为止。所有成员均应无偿任职。上述委员会应根据火山学委员会的建议,由执行委员会、国家研究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和其他雇员,以执行本法的目的。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委员会应具有以下权力和职责。调查和开展菲律宾所有活火山的研究;如果可能,建立必要的设施以便提前预测它们的喷发;提前制定详细的具体行动计划和在任何火山爆发时的救援计划;向菲律宾总统建议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可能受火山爆发影响的地区的生命和财产,包括根据第四节的规定宣布某些地区禁止人类居住或受管制特此;履行为实现本法的目的而可能需要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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