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774 / 48 OG No. 9, 3769(1952 年 9 月)[ REPUBLIC ACT NO. 806,1952 年 6 月 21 日] 一项法案,授予 CARLOS NABLE 在东方明多罗省卡拉潘市安装、操作和维护供水系统的特许权。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根据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经修正的第 146 号联邦法和宪法的规定,特此授予 Carlos Nable,以下称为受让人,自本法案批准起 25 年内,为分配供水系统而建造、维护和运营水系统的权利、特权和权力东民都洛省卡拉潘市范围内的待售水。为此,受让人应享有以下权利和特权: 在受让人为上述目的而拥有或正式获得或获得的土地上建造、维护和运营水管、管道、管道、水库或水坝;在上述受让人正式取得或取得的通行权的地上或地下,或在上述范围内的所有街道、公共大道和公共场所以及桥梁沿线或地下的地下安装、铺设和维护市政当局、水管、管道和导管,以及所有其他必要的设备和附件,用于提供和分配水;向上述城市范围内的任何个人、公司或公共或私人企业供应、销售和提供此类水,用于家庭或制造用途以及可能用于水的任何其他用途,并收取和收取使用上述水的价格和常规费率表,该价格表和费率表应始终受公共服务委员会的监管;为净化卫生局批准的水源、水库和水坝,规范控制和使用,防止浪费水:但此特许权在受让人应已根据经修订的第 146 号联邦法第 15 条的规定,从公共服务委员会获得证明其公共必要性和便利性的证明,并将该证明提交给公共事务部部长工作和通讯,在接受本特许经营权后: 并且,如果受让人在本法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向公共服务委员会提交该证书的适当申请,则本特许经营权应成为无效。...
一项授予 CARLOS NABLE 特许经营权以在东方民多罗省卡拉潘市安装、操作和维护供水系统的法案。第806章]pdf预览版一项授予 CARLOS NABLE 特许经营权以在东方民多罗省卡拉潘市安装、操作和维护供水系统的法案。第806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