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改共和国法案某些部分的法案,编号为 10162。第1599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6年06月17日
H. No. 2931 / 52 OG No. 11, 5040(1956 年 9 月 15 日)[ REPUBLIC ACT NO. 1599 年,1956 年 6 月 17 日] 修改共和国法案某些部分的法案,编号为 10162。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第 1162 号共和国法案的第 1、2、3、4、5 和 8 节特此修改如下:“第 1 节 特此授权征用马尼拉市内已出租给租户至少十年的地产或庄园或以前构成其中一部分的土地:至少有五十间房客建在上面。” “SEC. 2. 土地使用权管理局应在马尼拉市主管法院对此处授权征用的土地进行适当的征用程序。”SEC。 3.依本法征用的地产或庄园,应细分为小块,每块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以成本价出售给该地块的租户或居住者。以及其他个人,按上述顺序: 前提是,如果任何给定地段的承租人无法购买该地段,则应按月向他提供该地段的租约,直到他能够购买同样的东西:此外,在租赁的情况下,政府可能收取的租金不得超过所租赁财产评估价值的每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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