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298 / 55 OG No. 32, 6350(1959 年 8 月 10 日) 2317,1959 年 6 月 19 日] 授予 STA 直辖市的法案。 FE,莱特省,电灯、热力和电力系统的特许经营权。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根据经第 132 号联邦法案修订的第 3636 号法案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并根据宪法的规定,授予 Sta 市。 Fe,Leyte 省,自本法批准起 25 年期间,为产生和分配光而建造、维护和操作电灯、热力和电力系统的权利、特权和权力,在上述自治市范围内出售的热力和/或电力。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受让人从国家电力公司购买和担保电热和电力的,特此授权国家电力公司为利益和代表公众消费者参照费率进行谈判和交易。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明确规定,如果政府希望自行维护和运营本授权的系统和企业,受让人应放弃其特许权,并将其中所有可使用的设备按成本、不太合理的价格移交给政府。折旧。证券交易委员会。四、本法经批准后生效。 1959 年 6 月 19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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