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4386 / 58 OG No. 4, 639(1962 年 1 月 22 日) 3158,1961 年 6 月 17 日] 一项法案,规定在 ROMBLON 省 ROMBLON 市建立妇幼医院,并授权为此拨款。由菲律宾参众两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在朗布隆省朗布隆市设立妇幼医院,在医疗服务总监的直接监督下,被称为 Romblon 妇幼医院。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卫生部长应颁布实施本法规定所需的规章制度。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特此授权从国库未拨出的任何资金中拨出 5 万比索,用于在截至 6 月 3162 的财政年度内设立、维护和运营上述医院。此后,用于该医院的维护、运营和改进的相同金额应列入年度一般拨款法案。证券交易委员会。四、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61 年 6 月 17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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